Thursday, November 17, 2011

轉帖 张三一言:亡国家事小,无人权事大

并非有国就有人权;有国可以有人权、也可以无人权。并非亡国就无人权;亡国可以无人权、也可以有人权。在国家权利与个人人权二者必选其一时,弃国权选人权。
以下问题请思考回答。
日本曾经亡国成为美国殖民地。假设你是日本人,你欢迎因亡国成为美国殖民地而演变成了今天的民主日本,还是不愿意有这段历史,日本现今仍旧保留非自由民主的天皇军国主义制度?
50年代中期曾经发生过大规模逃港潮,长期以来都有人偷渡、逃亡到欧美民主国家。你认为这些人对还是错?
从利益观点来看。有一类人,例如专制独裁统治者及其帮凶帮闲们、自己不愿做主人也不愿见到同类作主人的奴隶、奴才们,会作否定回答;在讯息、思想、言论自由情况下,权利、利益受剥夺的平民百姓,只要心智正常,大多会作出肯定的答案。
把问题提得更尖锐一些。如果是本国人立国,本国人统治,但被统治者权利和利益被侵犯、剥夺,处于奴隶地位;如果成了殖民地,作为殖民地的居民享有相当高的个人权利(例如除了没有选举总督权利外其它个人权利都得到保障),基本上能做自主的人。请问,你选择做本国人统治没有人权的国民还是选择做有人权的殖民地居民?

从思想意识观点来看。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权利观点的人会选择第一类;持个人权利高于集体利益观点的人会选择第二类。
集体利益高于个人权利还是个人权利高于集体利益,是专制与民主思想意识分歧的根本点。两者在观点上没有妥协的余地(在策略和实践上则有妥协是另一回事)。
甚幺是集体权利?从逻辑上讲就是集个人权利总和的共同权利。但是,这个集体权利需要一个代表体现和实施。就政治而言,这个代表就是政府。不论是天命还是民选输入的政府权力,权力输出时总是倾向于隔离民众,为掌握权力者服务;所以,集体权利往往成了统治者的权力。人类权力史上,主张权力高于权利的统治者无例外地都是专制独裁者。
有人会误解而提出疑问:民选输入的民主合法政府的权力,其权力输出基本上维护保障个人权利。可以这样解答,民主政府不会也不敢提倡集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更不敢施行这样的政策;他们强调和做的是维护、保障个人权利。因为如此个人权利才不被以集体权利名义的权力侵犯,个人权才能维护和保证。
人们为甚幺普遍优选民主制度?无它,因为人性都会维护争取个人权利、利益,而现今所有制度中只有民主制度能维护和保证个人权利、利益,所以人们大多普遍选择民主制度。
现在可以回到最前面提到问题的答案了:作为日本人曾经亡国被美国统治是一件天大好事。
1945年8月30日本亡国了(1952年美国占领军当局归还政于日本政府,亡国时间共7年)。亡国期间,头号帝国主义美国为日本人民做了如下正义事业。
亡国而成了美国殖民地后,日本妇女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选举权、实现了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实行经济制度民主化(以上是1945年)、有了《劳动关系调整法》工人有罢工自由和权利──帝国主义头子美国派出的占领者从法律上真正保障工人阶级、劳动者的利益,不可思议吧?──宪法创设和保障选举权;
集会与出版自由;没有律师的实时介入,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定罪;保障人民居住安全,禁止无端的搜查与剥夺等等权利。有了《土地改革法案》,不打杀批斗地富反资右,无地农民都获得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有了《教育基本法》,完全由民间自主课本和设定课程,不再被政府所控制。(以上是1946年)。
亡国的7年,彻底地改变了日本的发展途径,把国家主权从军国主义专制者那里转到了日本人民手里,日本政治有了实质性的进步,走上了自由民主的康庄大道。亡国的结果是美帝国主义按照西方的价值观给被征服民族被占领国家的人民制定民主自由法治的宪法,铲除日本文化和行为中对外侵略的因素。收获是日本人得到了个人权利和前所未有的幸福。这样的亡国有甚幺不好?
亡国之好与坏,端视一个甚幺样的国亡给一个甚幺样的国,也要看亡国后人民得到甚幺来决定。像日本那样亡国,欢迎之至。如果六十年前中国亡给日本帝国主义,是坏到极的坏事;如果五十年前亡给美国或亡给“美国代人理国民党蒋介石民国政府”,是天大好事。可惜事实是亡给了共产国际代理人垬,在本身也是中国人的垬统治下,中国人只有集体权利(垬权利)没有个人权利。
中国亡给美国好还是亡给垬好?你说。香港当英国殖民地好还是“回归中国”好?你说。
作为一个香港人,我宁可当有个人权利的英国殖民地居民而不愿作没有个人权利的“中国主人”。在垬字典里,主人=奴隶。
我的观点是:亡国事小,无人权事大!个人权利永远高于集体权利;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比,后者小事一桩,小到可以不计。所以,在国家权利与个人人权二者必选其一时,弃国权选人权。